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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会
学会简介学会章程组织机构大事纪要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四川省腐蚀与防护学会(Sichuan Society for Corrosion and Protection 缩写为 SSCP)。

第二条     本学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本学会党组织和党员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本学会党建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引领本学会正确发展方向,把科技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不断夯实党在本学会的执政基础。

第三条     本学会的性质:四川省腐蚀与防护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是经四川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成立,由四川省腐蚀与防护等相关专业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机构、全省各行业中从事防腐蚀及其上下游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代表自愿联合结成的学术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四川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及其应用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的宗旨:本学会坚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学术讨论;推崇知识创新,团结腐蚀与防护及相关专业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弘扬"创新、求是、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防腐工作者,促进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及相关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防腐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腐蚀与防护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服务于腐蚀与防腐事业。在学术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促进四川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的交流,直接服务于四川经济建设,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地址是在四川省自贡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腐蚀与防护及相关专业领域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加强跨学科的学术交流,提高会员及广大防腐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积极开展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对腐蚀与防护技术及其应用的调查和考察等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按规定编辑腐蚀与防护及相关专业领域普及性刊物、书籍和其它宣传材料,大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传播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知识、先进生产技术和经验。利用多渠道进行腐蚀与防护科普宣传,提高石油、化工、机械、航空等领域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腐蚀与防护水平;

(三)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下开展腐蚀与防护及相关学科的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标准评审、防腐相关产品的推荐和认证、防腐蚀工程技术人员和防腐蚀国家技师等职业资格培训和资格认证、组织"四川省腐蚀与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等工作,参与制定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积极为有关单位、公司、厂商和其它有相应需求的机构服务,组织腐蚀与防护及相关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参与对有关腐蚀与防护方针政策的研讨,发挥科学技术咨询作用,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对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发展和其他各项事业中有关腐蚀与防护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为四川省和我国防腐事业的发展、防腐质量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贡献力量;

(四)关心与促进腐蚀与防护科学专业教育的发展,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在培养人才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开展技术咨询、技术监督、技术协作和技术服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推荐先进技术和优秀产品。开展知识竞赛及评比等活动;

(六)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发现和推荐优秀腐蚀与防护科技人才,奖励优秀科研项目、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

(七)维护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举办为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活动,为学会会员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八)及时向省、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和意见,加强和各省、市、自治区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团体、科技工作者及兄弟学会的联系,开展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国际和国内防腐专业的交流活动;

(九)积极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十)团结全体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腐蚀与防护的学科和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水平并符合以下要求的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国家技师、工程师、防腐高级工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腐蚀与防护相关专业的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副主任科员以上者;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防腐蚀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4.非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已具有相当水平者。

(五)在腐蚀与防护领域从事科研、工程、教学、产品、技术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等,均可申请作为本学会的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

(六)在读大专以上本专业学生可申请作为本学会的学生会员。

(七)参加四川省腐蚀与防护学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按章程规定审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学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和相关信息资料的优先权(如学术活动、技术资料和信息、技术咨询等);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学术会议和资料费用等方面视学会财力予以适当减免。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学会的会员应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以各种形式支持和赞助学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举行学术活动;

(七)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组成原则为:

(一)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二)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四)能够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五)理事会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 1/3 ;

(六)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原则上应控制在理事总数的 1/3 左右。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提出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理事会领导下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服务会员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决定与国际、国内相关团体的交流合作事宜;

(十一)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二)制定本学会的组织工作细则及计划,决定召开全省学术会议;

(十三)执行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两年不理事者则不再担任学会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原则为:

(一)常务理事应热爱学会工作,并能保证有适当时间出席相关会议,能够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

(二)专业、学科、行业分布比例适当;

(三)常务理事应控制在理事会人员总数的 1/3 左右。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设有常务理事会的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热心学会工作,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副理事长单位须具备单位诚实守信、产品合格,并具有一定规模。

(八)坚持民主办会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制订本届理事会工作规划;。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活动、对外宣传或与其他团体(包括企业)合作开展活动须报学会办公室,秘书处视情况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科技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五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用,本学会所属机构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次章程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修改,经2019年11月23日第一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